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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关电动自行车,泰安三地发布通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2-28  /  浏览:4724 次  /  

    宁阳房产网讯:

    近日,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加强火灾防范,新泰市、东平县、泰安高新区分别发布通告,详细内容如下:

    2月27日

    新泰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新泰市委新泰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


    关于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因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九条: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迫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新泰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新泰市委新泰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图片


    2月26日

    东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东平县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


    东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东平县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24年2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火灾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另有44人在院接受治疗,教训十分惨痛。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电动车乘电梯进楼入户停放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居),应当常态化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居),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高频次刊播电动车火灾预防类消防公益广告,利用居民住宅区的板报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张贴发放标语图册,引导群众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东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东平县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图片


    2月27日

    泰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高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关于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


    关于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泰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高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图片



    来源:新泰融媒、东平融媒、泰安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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