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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小产权房有望“转正”吗?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8-12-25  /  浏览:4585 次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将获准转让和出租。

    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而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修正案草案明确指出土地规划和用途属性必须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因此仅对非住宅类经营性土地有影响,对住宅类经营性土地不产生冲击。

    原有规划为住宅用途的土地不允许直接出让,这意味着对农村宅基地用地管控依然严厉,小产权住房政策也不会因此放松。

    在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和招商引资用地。

    草案一旦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将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总的来看,此次政策修改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放松,对后续增加建设用地、减少审批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集体经营性土地需要进行土地“国有化”操作才能被出让。而目前此类约束有望减少,将会使相关土地后续交易活跃度增加。

    此次政策是为后续租赁市场的改革提供更为充足的用地。当前租赁市场用地面临供应压力,而上述经营性用地的不断入市,有助于扩大租赁用地来源,形成更好的租赁市场发展环境。

    政策一旦全面落地,预计将对一二线城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深圳等城市的商用土地带来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意味着转移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其所有权并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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