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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8-01-31  /  浏览:4536 次  /  

    宁政办发〔2017〕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推进全县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确定2017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自2017年1月起,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执行上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2017年1月起,全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自2017年7月起,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432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216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重点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建立特困人员管理台账。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全部拨付敬老院统一使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顾护理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或负责委托向社会购买护理服务。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多方协议。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政府根据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情况,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个人或机构支付适当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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