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维修基金具体是项什么基金很多人都不甚了解,业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提取呢?对此记者就咨询了晋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晋城市住建局房产科工作人员介绍,房屋维修基金被称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也有人将其形象地称为住宅的“养老金”,专款专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在购买新房时按照房款的2%缴纳,售房单位代收,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目前,购房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国家一项强制规定,否则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在具体提取时,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示后报市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将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经维修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才能申报使用,使用的维修费用,按照每户建筑面积比例,在各业主账户中扣除。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据晋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自2012年2月之后,晋城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数额为(最新维修基金收费以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6层以下:83元/平米;7—12层:90元/平米;13—17层:95元/平米;18层以上:100元/平米。
附则:
《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建设银行研发了“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经管理部门测试,该系统功能完善,操作简便,基本满足了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为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操作流程》。本流程使用对象为晋城市建设银行、晋城市建设局、物业建设(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资金使用单位和广大业主。
第三条 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审批、额度首缴、补缴、资金使用、资金退款、销户、账务核对和增值服务。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物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到晋城市建设局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晋城市建设局受理住宅维修资金缴存业务。
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晋城市建设局申请备案缴存手续。
新建非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申请备案缴存手续。
已交付使用物业,应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申请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向晋城市建设局申请缴存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晋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4)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幢明细表;
(5)其它需要材料。
第六条 新建非商品房及已交付物业小区申请缴存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晋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3)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幢明细表;
(4)其它需要材料。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 晋城市建设局接受维修基金缴交备案资料后,认真进行核查,落实物业小区的具体位置、小区概况(小区、楼栋、单元、业主的具体情况)、备案申请等,确认物业小区的缴交模式、缴交比例,并加盖印章后出具《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书》。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携带《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书》、《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书》及住宅分幢情况表等有关材料,到承办银行(晋城市建设银行,下同)办理开户。
第九条 承办银行接受物业小区的相关资料和审批资料,在管理系统建立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和物业小区信息。
第四章 额度首缴
第十条 物业建设(管理)单位依据晋城市建设局确认收缴比例,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填写《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并报晋城市建设局审核。
承办银行根据晋城市建设局审核的《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为业主开具《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款人保存、第三联晋城市建设局记账凭证)。承办银行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将开户信息导入管理系统。
物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交付给业主。业主可以根据自已的身份证明在承办银行终端或承办银行自助设备上查询个人缴交额度。
第十一条 凡未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时,晋城市房地产交易部门依据晋城市建设局确定的收缴比例,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填写《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并报晋城市建设局审核。
承办银行根据晋城市建设局审核的《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将开户信息导入管理系统。
业主可以根据自已的身份证明在承办银行终端或承办银行自助设备上查询个人缴交额度。
第五章 补缴
第十二条 业主在账户额度低于首缴额度30%时,也要及时申请补缴。业主缴款后,承办银行应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小区专有物业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召开业主大会或按户走访方式确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经专有物业业主投票(必须有2/3以上业主同意),填写《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晋城市建设局审批。
第十四条 物业维修相关材料包括:
(1)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①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
②工程预算;
③涉及业主及费用分摊方案;
(2)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
(3)原物业质量保修资料;
(4)其它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晋城市建设局在受理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探、预算审核等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维修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晋城市建设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承办银行按《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通知单》拨付维修工程款。在管理系统中录入,并进行资金分摊、清算。
第十八条 物业维修完工后,物业建设(管理)单位要向晋城市建设局提供以下资料:
(1)《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2)《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预(决)算表》;
(3)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过户、退款、销户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业主要到晋城市建设局办理余额过户手续。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过户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业主过户经晋城市建设局审批同意后交承办银行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
第二十一条 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业主可申请资金余额退款和销户。业主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销户)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晋城市建设局审批同意后,产权人凭《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销户)申请表》到承办银行支款,并同时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第八章 对账
第二十二条 承办银行要及时与晋城市建设局进行账务核对,每月最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 管理系统、账务数据要时刻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承办银行向业主提供查询功能,方便业主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台、自助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账户余额查询。
第九章 增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按季结息、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二十六条 接受晋城市建设局指令办理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业务。